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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与朱长刚、何金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朱长刚,何金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地址:余庆县。负责人:李玉林,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松,系该行信贷部主任。被执行人:朱长刚,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农民,住余庆县。被执行人:何金现,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农民,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余法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申请执行朱长刚、何金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朱长刚、何金现偿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借款本金20502.28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从2012年8月起,每月偿还1000元,直至还清本息为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长刚已支付给申请人20000元,双方于2017年6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朱长刚、何金现于2017年12月25日之前全部偿还完余款,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9执66号案件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在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