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特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斌、秦允时等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斌,秦允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特383号申请人:黄斌,男,194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人:秦允时,女,1984年10月30日生,住启东市。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公园北路1063号。法定代表人:刘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董佳琳,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黄斌与秦允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22日经启东市交通事故矛盾调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启东交通事故处理一体化中心调解窗口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请人黄斌在本起事故中各项损失13000元,申请人秦允时先前垫付给申请人黄斌700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于2017年7月22日前直接打入申请人秦允时中国建设银行启东支行卡上,卡号:62×××94,余款12300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于2017年7月22日前直接打入申请人黄斌中国建设银行启东支行卡上,卡号:62×××91。二、本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余无纠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斌与秦允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经启东市交通事故矛盾调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启东交通事故处理一体化中心调解窗口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单纬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