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云刚与武汉奥凯奉行实业有限公司、仙桃市大福中学、张宝华、XX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刚,武汉奥凯奉行实业有限公司,仙桃市大福中学,张宝华,XX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060号原告:徐云刚,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武汉奥凯奉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志明。被告:仙桃市大福中学。法定代表人:雷文志。被告:张宝华,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XX秀,女,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原告徐云刚诉被告武汉奥凯奉行实业有限公司、仙桃市大福中学、张宝华、XX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徐云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云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云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834元,减半收取1917元,由原告徐云刚负担。审判员 李 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