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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容*;张玉*;洪惠*;洪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容*,张玉*,洪惠*,洪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容*,女,1972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大湖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尾芹,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女,1952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原审被告洪惠*,女,1971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化龙村。原审被告洪惠*,女,1973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化龙村亭下。原审被告洪鼎*,男,1976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化龙村亭下。原审被告洪鼎*,男,1976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化龙村亭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善、余超,福建熙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容*因与上诉人张玉*、原审被告洪惠*、原审被告洪惠*、原审被告洪鼎*、原审被告洪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尾芹、上诉人张玉*、洪惠*、洪惠*、洪鼎*、洪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善及上诉人张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8元退还上诉人周容*和上诉人张玉*。审 判 长 卢秋华审 判 员 郑乐影审 判 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林 婧书 记 员 黄晓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申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