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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18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学文,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时村乡时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付举(系李学文之母),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被申请人:王某1,女,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间市。被申请人:王某2,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间市。被申请人:杨某,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间市。原告李学文与被告王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冀0984民初218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某1、王某2、杨某的存款11万元。李学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王某2、杨某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学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某2存款20000元、杨某存款7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被申请人王某1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国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