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姬富强、张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富强,张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姬富强,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亮,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九灵,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源,女,汉族,1988年9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国文,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姬富强与上诉人张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9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98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姬富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7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张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增军审判员 贾建新审判员 郑新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