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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姬富强、张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富强,张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姬富强,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亮,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九灵,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源,女,汉族,1988年9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国文,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姬富强与上诉人张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9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98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姬富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7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张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增军审判员  贾建新审判员  郑新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