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4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爱玲与饶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爱玲,饶本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460号原告:贾爱玲,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辉,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本彬,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贾爱玲与被告饶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贾爱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爱玲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天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方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