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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韩某与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左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民初4087号原告:韩某,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圣,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某,男,汉族,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原告韩某与被告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彩礼款7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同一个村的,2016年9月25日上午十时许,被告左某带一个女人到原告家说是给介绍对象。通过交谈后约定下次见面时间。午饭后被告向原告要了7500元说是见面礼。2016年12月底,原告要求被告和其见面没有结果。后,原告提出被告退还见面礼,被告总是推诿,至今没有结果。被告左某未答辩。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系同村居民。2016年9月,原告找到被告说要给其儿子韩豆豆介绍对象,后原告韩某与其他两个媒人及介绍的女方在一起吃饭,饭后左某向原告要求给媒人介绍费,后韩某给其中三个媒人每人800元以及同来的小孩每人400元。后原告韩某的儿子韩豆豆要求与女方商定婚约的事情,女方要求给付彩礼100000元及房子,因原告暂时没有那么多钱,女方不再同意与原告韩某的儿子继续来往。后原告要求被告左某返还给付的彩礼。本院认为,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因缔结婚约而送给对方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所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即不能成立,受赠方有返还受赠物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系婚约介绍人,并非婚约当事人,被告左某作为婚约财产纠纷的被告属主体不适格且原告所给付财物当场已经支付给在场的其他媒人,并未支付给被告左某,故被告左某无返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雪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