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周炎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3刑初252号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炎,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天府粮油司机。出生地湖北省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被告人周炎被控犯强制猥亵罪一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征得被告人周炎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现成,被告人周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周炎驾驶鄂C×××××面包车将面条送至本市张湾区花果街办桃子沟村的商店后,即下车沿着道路边走边看风景。当被害人孙某顺着道路慢跑超越被告人周炎时,周炎顿生歹意,立即上前抱住孙某将其绊倒在地后,不顾孙某的反抗,压在孙某身上强行将手伸进孙某的裤子里扣摸孙某的阴部,随即驾车逃离现场。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周炎主动到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花果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翟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炎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支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炎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炎在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炎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晓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慧慧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