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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福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漳平红林花之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漳平红林花之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站前路87号,组织机构代码76615766-9。法定代表人:卢庆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陈巧萍,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漳平红林花之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南洋镇红林村1号。法定代表人:蔡志良,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平红林花之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返还位于漳平市和平北路“万成·家天下”小区A3-11#商场7-17/C-E店(房权证漳房字第××号)的房产、向福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8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强制搬迁,将位于漳平市和平北路“万成·家天下”小区A3-11#商场7-17/C-E店(房权证漳房字第××号)的房产返回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向漳平红林花之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了漳平红林花之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国土、工商等协助部门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福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福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