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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薛建生与被执行人闫春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生,闫春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2041号申请执行人薛建生。被执行人闫春省。执行人 与                                          被执行人 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303民初19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 未 自 动 履 行 上 述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确 定 的 义 务 , 申 请执行人 向  本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  本  院  依  法  受  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林申审判员郝江山审判员陈柯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黄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