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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美丽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美丽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刑终81号原公诉机关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美丽,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大学文化,自2002年11月至2011年10月担任博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财贸流通办公室主任;2011年10月至案发担任博兴县节约能源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博兴县,居住地博兴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博兴县经信局宿舍。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美丽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2016)鲁1625刑初1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美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美丽自2007年至2011年10月任博兴县经信局财贸流通办公室主任。博兴县经信局财贸流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商品流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并实施流通行业的政策措施,包括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搞好“万村千乡工程”工作,被告人张美丽作为该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工作。“万村千乡工程”是国家为规范农家店管理而实施的一项惠农工程,由国家拨付专项补贴款扶持区域配送中心及农家店规范化建设,该工程对承办企业注册资本、总资产、销售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要求。2007年,博兴县经信局决定申请加入万村千乡工程试点工程,由博兴县副食品公司、博兴县供销社申报承办“万村千乡工程”。在博兴县副食品公司、博兴县供销社申报承办“万村千乡工程”过程中,被告人张美丽没有认真履行初审职责,对企业提交的虚假资料不予核实,将企业申报及验收资料上报至滨州市服务业发展局。后经滨州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财政局验收合格,两企业先后套取“万村千乡工程”专项资金共计336万元。博兴县副食品公司自2008至2012年套取“万村千乡工程”专项资金共计190万元,其中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按揭购买本田雅阁轿车花费254568.96元;博兴县副食品公司经理周某与博兴县副食品公司会计贾某虚报冒领套取35701.03元个人使用;给予滨州市服务业发展局工作人员庞某行贿款人民币100000元;为处理关系在博兴银座超市、新世纪超市购买购物卡88400元。博兴县供销社自2008至2012年套取“万村千乡工程”专项资金共计146万元,用于博兴县供销社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日常开支等支出,其中自赵向峰处虚开单据套取出“万村千乡工程”专项资金55万元作为账外资金,使用其中的33.278万元用于走访、招待等支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美丽的身份信息情况。(2)博兴县经信局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博兴县经济贸易局博经贸发[2002]35号文件、博兴县人民政府博政任[2012]4号任免文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宗,证实被告人张美丽的任职履历情况,其自2002年11月至2011年10月任财贸流通办公室主任,自2011年10月任博兴县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主任,系中共党员,公务员身份。(3)博兴县经信局提供的博兴县经济贸易局博经贸发[2002]26号文件、博兴县人民政府博政办发[2012]45号文件、[2011]3号文件、财贸办公室职责,证实博兴县经信局于2011年1月设立,由原县经贸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整合后划入。原博兴县经贸局及现博兴县经信局财贸流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商品流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并实施流通行业的政策措施,以及按照上级要求搞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家电下乡备案工作。(4)滨州市服务业发展局提供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政策文件一宗,证实2007年商务部决定全面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商务部、财政部、山东省商务厅、财政厅、滨州市服务业发展局、财政局等部门对“万村千乡工程”承办企业的注册资本、总资产、销售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指标分别做出明确的规定,对配送中心和农家店的具体建设标准以及申报验收等事项均作出明确要求。其中商务部商办建函[2007]120号文件规定: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核,对配送中心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利息结算清单、竣工验收备案证等复印件查看是否加盖企业财务印章,并比对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每张单据需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章,初核合格的项目材料报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滨州市服务业办公室滨服务商贸[2008]28号文件针对滨州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作出规定:县级流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受理、初验。各承办县(区)流通主管部门要认真把好受理关,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农家店严禁上报申请验收。(5)博兴县经济贸易局博经贸字[2007]3号文件、博兴县2007年“万村千乡工程”实施规划,证实2007年3月13日,博兴县经济贸易局向滨州市服务业办公室申报加入2007年度“万村千乡工程”试点县,以县经贸局为牵头单位,委托博兴县副食品公司和博兴县供销大厦具体承办。(6)博兴县副食品公司和博兴县供销大厦“万村千乡工程”申报、验收材料一宗,证实博兴县副食品公司、博兴县供销大厦为申请承办“万村千乡工程”,向博兴县经贸局报送了承办企业申请表、实施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审计报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还款凭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车辆租赁合同等虚假材料。(7)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发改委滨财企指[2008]34号文件、滨州市财政局滨财企指[2009]9号文件、滨州市财政局滨财建指[2010]135号、[2011]27号、[2012]36号、[2013]94号文件、记账凭证、收款收据、收款凭证、支票存根一宗,证实2007年度至2011年度,博兴县副食品公司、博兴县供销社分别获得“万村千乡工程”补助资金共计190万元和146万元。(8)滨州四环五海会计师事务所滨海会审字(2015)第141号审计报告,证实博兴县副食品公司经理周某将“万村千乡工程”专项资金中的8.72万元用于购买购物卡。(9)博兴县供销社明细账、博兴县新合作配送有限公司收据,证实2012年7月,博兴县供销社账目记载向博兴县新合作配送有限公司拨付“万村千乡工程”补助资金85万元。(10)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美丽滥用职权罪一案的立案及侦破经过,该案由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被告人张美丽系被抓获归案。2.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博兴县经信局担任副局长分管财贸流通办公室和工业调度工作期间,被告人张美丽担任财贸流通办公室主任,负责财贸流通办公室的全面工作。2006年,博兴县推进“万村千乡工程”工作,从2007年开始争取该项目。首先确定申报企业和载体,申报企业博兴县副食品公司和博兴县供销大厦向博兴县财贸流通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财贸流通办公室初步审核认为申报企业符合政策文件要求后,张美丽把同意申报审核意见汇报给他,他报告给了时任局长耿雨河,局长同意后财贸流通办公室以经贸局的名义形成文件呈报给了滨州市服务业办公室,滨州市服务业办公室负责审批。在办理上述企业申报时,考虑到博兴县副食品公司和博兴县供销大厦有仓库和仓储条件,并且有一定的配送经验和商业网点,就接受了两家企业的申报。但当时博兴县副食品公司已经不再经营,仓库已承包给个人,博兴县供销大厦也已承包给个人经营,严格按照上级文件通知精神,这两家企业都不符合承办企业的条件。(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他自2007年到博兴县经信局财贸流通办公室工作,2011年调整到博兴县商务局工作。“万村千乡工程”是国家为规范农家店管理而实施的一项惠农工程,国家拨付专项补贴款扶持区域配送中心及农家店规范化建设。这项工作最初由县经贸局财贸流通办公室主管,张美丽为时任办公室负责人。他到该办公室工作时承办企业已经确定了,他们科室没有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对承办企业进行过审核。(3)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他自2009年12月至2013年3月任滨州市服务业办公室市场流通科科长,“万村千乡工程”由其科室负责。关于选择和申报“万村千乡工程”承办企业的资格和条件,省里每年都会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制定相关的文件下发,对承办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规模、日用品流通、物流设施等都有具体规定。县财贸流通科根据下发的文件规定要求,具体负责对承办企业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核,以确保承办企业符合和达到申报资格条件。在他负责这项工作之前,博兴县副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已经是“万村千乡工程”承办企业了。他担任滨州市服务业发展局市场流通科科长之后,该企业共申领了150多万元专项资金。承办企业申请验收的流程是:承办企业提出申请,将材料交给县主管部门初审,再由县主管部门报请他们科进行实地验收。他作为验收小组负责人带队,程某以及滨州市财政局的工作人员一起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表上签字。对博兴县副食品公司承办的项目进行验收时,是由周某领着去了特定的几家农家店,看了看店容店貌、加盟合同等,材料是否真实,他没有核实。对博兴县副食品有限公司配送中心的验收,也是由周某带着验收小组到他们公司院子里的两排旧仓库看了看,并没有按照文件要求进行逐项检查,他认为博兴县副食品公司实际上是不符合验收条件的。(4)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他自2010年进入市场体系建设科工作,庞某担任科长,主持全面工作期间。他们科室在农村流通体系建设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就是“万村千乡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和验收监督。他们的验收实际都是是走过场,流于形式,只要上报的材料符合上级文件要求就行,对材料的真实性不做审查。每次验收都是庞某带队,验收意见由庞某出具。博兴县副食品公司在2007年被列为“万村千乡工程”实施企业,此后2009年至2011年该公司都作为实施企业,获得项目资金共计190多万元。其申报程序是博兴县经信局申报到滨州市服务业发展局,然后由市服务业发展局上报省里审核。博兴县经信局负责实施的科室是财贸流通科,科长是张美丽,与博兴县副食品公司的负责人周某是夫妻关系。他在2011年和2012年跟随庞某到博兴县副食品公司验收,看到其并没有对仓库和配送中心进行改造和扩建,经营状况也很差,对于该公司不符合资金申报条件都是心知肚明的。(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下半年,博兴县经信局初步确定博兴县副食品公司和供销大夏为“万村千乡工程”承办企业,由经信局财贸流通办公室具体负责“万村千乡工程”实施工作,他妻子张美丽任该办公室主任。博兴县副食品公司自1997年就没有经营活动,职工们都已下岗,只有贾某和班绍华两人维持日常事务,不符合申报要求。他根据文件规定,编造了申报所需要的虚假材料,报博兴县经信局财贸流通办公室初审,后经上级部门验收,成为“万村千乡工程”承办企业。自2008年至2012年,博兴县副食品公司领取专项补助资金190万元,没有按照文件的要求补贴农家店和建设配送中心。博兴县副食品公司获得的“万村千乡工程”专项资金在2008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多次在银座购物超市和新世纪购物超市购买购物卡共计8.72万元,用于走访和处理关系。2011年6月,他送给滨州市服务业发展局工作人员庞某现金10万元。2013年和2014年,以装修办公室和仓库的名义虚开工程款3.57万余元,由他和贾某私分。购买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落户在他个人名下,花费20万余元。(6)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他一直担任博兴县副食品公司副经理兼现金出纳。博兴县副食品公司自1997年5月以后就没有实际业务了。2012年他通过给周某装修办公室虚开20533.03元,2014年通过维修公司仓库虚开15168元,上述费用均在“万村千乡工程”专项资金中支出,虚开出的35701.3元他和周某私分了。(7)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他在2006年4月至2012年8月担任博兴县经信局副局长兼博兴县供销社主任期间,2007年年初他得知承办“万村千乡工程”能够争取到上级专项资金,便以博兴县供销大厦的名义进行申报。博兴县供销大厦自1997年就不进行商业经营了,也没有给农村销售网点配送货物的能力。他安排博兴县供销社工作人员刘某1、赵冠信和朱某根据政策文件的要求,伪造了申报材料,包括销售规模、营业额、配送车辆、资产等内容。经博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初审后报至滨州市服务业发展局,最后申报成功。滨州市服务业发展局对项目进行验收时,他们带领验收人员去了提前联系好的农村销售网点和配送中心。2007年至2011年,博兴县供销大厦共套取专项资金146万元。并没有按照项目要求将资金拨付给农家店,而是将转向资金用于了博兴县供销社工作人员的工资、两险、走访、招待、日常开支等支出。2012年7月份,为了整理账目,他安排博兴县供销社财务人员给赵向峰的博兴县新合作配送有限公司拨付“万村千乡工程”专项资金30万元,赵向峰出具85万元的收据,虚开套取资金55万元,用于走访购买礼品等支出。(8)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博兴县供销社党委委员刘某1安排他根据“万村千乡工程”文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材料准备好后他交给了博兴县经信局的张美丽。他提交的资料与博兴县供销大厦的实际情况不符,张美丽没有提出意见,验收时去农家店采集信息也只是走过场应付检查,博兴县供销大厦不符合“万村千乡工程”申报及验收条件。(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自2008年到2011年,博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收到四笔“万村千乡工程”补助资金共计96万元。当时为申报“万村千乡工程”承办企业,博兴县供销社依托博兴供销大厦成立了“万村千乡工程”工作小组,刘某1任组长,成员有赵冠信、朱某和盖浩。(10)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07年,付某安排他以博兴县供销大厦的名义申报承办“万村千乡工程”,当时博兴县供销大厦已经不进行经营了,他和朱某、吕军峰三人共同按照申报要求编造了申报和验收材料。(11)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他自1997年担任博兴县供销大厦董事长,2001年至今担任博兴县供销社副主任。2007年,博兴县供销社主任付某向他提出以博兴县供销大厦的名义申报“万村千乡工程”,供销大厦是县供销社的下属企业,他作为县供销社副主任没有反对。当时供销大厦已经对外承包了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工作是由付某安排朱某、赵冠信等人具体办理的。(1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博兴县供销社向博兴县新合作配送有限公司出具现金支票85万元,但实际向博兴县新合作配送有限公司拨款30万元,剩余款项中的33.278万元用于走访等支出。3.被告人张美丽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万村千乡工程”是国家为规范农家店管理而实施的一项惠农工程,国家拨付专项补贴款扶持。她担任局财贸流通办公室主任期间,局领导决定由博兴县副食品公司、博兴县供销社作为承办企业申报“万村千乡工程”,她负责上传下达,没有决定及验收权限。她没有对两企业进行实地检查,仅仅审查了材料是否齐全。宣判后,被告人张美丽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法院未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迳行更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程序上实质剥夺了上诉人的辩护权利,程序违法。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一审一致。关于上诉人张美丽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可证实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县级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承办企业申报的受理和初核,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和瞒报相关材料。张美丽作为博兴县财贸流通办公室主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受理、初验企业申报承办“万村千乡工程”的工作中,未对申报企业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承办资格获取专项资金,给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张美丽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未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迳行更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程序上实质剥夺了上诉人的辩护权利,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博兴县人民法院在重审开庭时审判长就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自我辩护意见曾讯问张美丽,并非对罪名的辩论未作出引导,且二审法院曾就此问题告知上诉人可再单独提交辩论辩解意见,上诉人修改辩护词后提交。博兴县人民法院的作法不违反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美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大量国家专项资金被套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张美丽虽然对行为性质有所辩解,但对基本事实予以供认,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树民审判员  张耀伟审判员  刘超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