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民初10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逸斐与陈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逸斐,陈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5民初10125号原告:沈逸斐,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德(系原告父亲),男,195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融融(系原告母亲),女,195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陈红,女,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沈逸斐与被告陈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逸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德、王融融,被告陈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逸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32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于2015年4月1日就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讼房屋)签订租房协议。租金3200元,租期一年。原告按时交纳房租。租房半年左右,被告欲卖房,要求原告配合中介看房,原告不允,并告知被告若支付违约金,可以提前解约,但被告没有采纳该方案,原告仍按租房协议租房至期满。因原告来不及整理东西,晚了一天交房,原告愿支付100元,被告也同意。交房当天,被告以门锁和厕所下水道堵塞为由,要求扣除维修费用再返还剩余押金,原告也同意,并与被告谈妥煤、水、电费用。但以后被告拒不出现,原告多次联系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陈红辩称,扣除煤气费93元,电费4元,保洁费216元,物业费423.60元后,被告愿意返还剩余押金。水费13.8元被告自愿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房地产登记簿、上海市租赁合同、电费、煤气费账单、保洁费收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涉讼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陈红名下。2015年4月1日,被告陈红(甲方)与原告沈逸斐(乙方)就涉讼房屋签订了《上海市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月租金为3200元,押金为3200元。合同第五条押金与其他费用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方迁空、清点、交还房屋及设施,并付清所应付费用后,经甲方确认后应立即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电、煤气、电话、清洁、治安、有线电视费,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并如期按单据复印件交于甲方。原、被告对于原告应承担的煤气费、电费无异议。对于物业费,原告称目前无须支付,故不同意承担。被告称在租房期间没有物业公司管理,也没有收取物业费,但经咨询在房屋交易时物业费是要一并付清的。对于保洁费,原告称被告曾说过是不收取的,被告称仅说过不收取物业费,保洁费是正常收取的。因原告不愿调解,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租赁期间的物业费和保洁费的承担问题。关于物业费用,由于涉讼房屋所在小区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物业费目前还未实际发生,物业费是否收取及数额均不确定,故本院难以支持。关于保洁费用,依据合同约定应由原告承担,被告也提供了已支付周沈区域管理室216元保洁费的收据。依据常理,正常的房屋使用肯定需要垃圾清运等保洁服务,保洁费用一年216元亦属合理范围。综上,该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关于电费4元、煤气费93元,双方没有争议,原告亦愿意承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要求退还押金,前提为付清应付费用。故被告要求抵扣电费、煤气费、保洁费的抗辩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逸斐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租赁押金2,887元。(押金3200元扣除煤气费93元,电费4元,保洁费21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逸斐负担5元,被告陈红负担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浩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