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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谢莲与李雪勤、仇俊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莲,李雪勤,仇俊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4657号原告谢莲,女,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确山县三里河乡政府干部,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娟,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勤,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仇俊喜,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李雪勤之夫。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何新民,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莲与被告李雪勤、仇俊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麒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娟,被告李雪勤、仇俊喜的委托代理人何新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莲诉称,2015年7月15日、2016年8月17日、2016年10月4日、2017年1月8日被告李雪勤向其借款共计23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至2017年2月17日被告共欠原告利息308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付。该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二被告应负共同偿还义务。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至2017年2月17日欠利息30800元,从2017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李雪勤、仇俊喜辩称,对借条真实性不持异议,借条是李雪勤所写,但借条与事实不符,二被告从未借过原告谢莲的钱,原告主体不适格。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被告李雪勤借原告谢莲现金10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谢莲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如还不上本款,本人愿以本人名下房子、车抵押,愿承受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李雪勤,2015年7月15日。被告李雪勤借款后,支付利息至2016年6月17日。2016年8月17日被告李雪勤借原告谢莲现金3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谢莲现金叁万元整,期限一年,如不按期归还,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李雪勤,2016年8月17日。被告李雪勤借款后,既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2016年10月14日,被告李雪勤借原告谢莲现金3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谢莲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需用需还,如不按期还,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李雪勤,2016、10、14日。被告李雪勤借款后,既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2017年1月8日,被告李雪勤借原告谢莲现金7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谢莲现金柒万肆仟元整,借款人,李雪勤,2017年1月8日。驻马店建业森林半岛49号楼。被告李雪勤借款后,既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2017年2月17日,被告李雪勤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谢莲利息叁万零捌佰元整,欠款人,李雪勤,2017年2月17日。被告李雪勤借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要借款本息,被告李雪勤拒付。庭审中,原告谢莲自愿放弃利息,只要本金230000元。另查明,被告李雪勤与被告仇俊喜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5月15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雪勤借原告谢莲现金230000元,有被告李雪勤给原告谢莲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对借条真实性不持异议,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谢莲要求被告李雪勤偿还借款23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雪勤辩称从未借过原告谢莲的钱,该辩称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原告谢莲自愿放弃利息,本院应予准许。被告李雪勤与仇俊喜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负共同偿还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雪勤、仇俊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莲现金2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被告李雪勤、仇俊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麒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