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惠江与秦正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惠江,秦正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82民初989号原告:徐惠江,男,住甘肃省玉门市。(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政,酒泉市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正来,男,住甘肃省敦煌市。原告徐惠江与被告秦正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惠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政、被告秦正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惠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秦正来偿还徐惠江借款现金70000元,并承担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秦正来承担。事实及理由:徐惠江、秦正来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秦正来向徐惠江借款70000元,并于2015年9月3日向徐惠江出具借条,口头约定于2015年年底清偿,但至今未还。秦正来辩称,我拿了徐惠江70000元的事实存在。我侄子秦某承包徐惠江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我多次预借工程款,都出具了借条,这种借条有很多张,在结算工程款时一并结算了。本案中的条据所载的款项仍应在结算工程款时一并结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3日,秦正来向徐惠江出具凭证载明”借条,今借到徐惠江现金,大写:染万元正,¥70000元。借款人:秦正来。2015.9.3”,秦正来收到70000元后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徐惠江提交的借条与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秦正来辩称该款应在结算工程款时扣除,经查本案争议款项确系施工期间发生,因民间借贷关系与施工关系并不冲突,且秦正来出具的凭证载明为”借条”,因此应认定为借贷关系,对秦正来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徐惠江请求秦正来清偿借款7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徐惠江请求的利息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秦正来偿还徐惠江借款本金7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徐惠江已预交),由秦正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运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瑞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