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伟良、磐安县豪瑞工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伟良,磐安县豪瑞工具有限公司,童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60号申请执行人马伟良,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磐安县豪瑞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深泽高头5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陈梅娟。被执行人童健,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原告马伟良与被告磐安县豪瑞工具有限公司、童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5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伟良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磐安县豪瑞工具有限公司、童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和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磐安县豪瑞工具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已由磐安县人民法院进行拍卖处置,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目前该房地产经拍卖、变卖后均告流拍,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伟良未实现债权2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马伟良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6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厉 磊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炉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