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万元与被执行人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万元,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甘万元,男,1991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周超,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甘万元与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5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周超返还甘万元购房款及定金170000元,本案执行费2450元。在执行中,周超转移财产,涉嫌构成犯罪,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振羽审 判 员 严君行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子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