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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雷海雄、王辉林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海雄,王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860号申请执行人:雷海雄,男,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王辉林,男,汉族,1981年3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海雄与被执行人王辉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2017)闽0211民初1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海雄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王辉林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辉林40767元(包括欠款39870元、执行费498元、案件受理费399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梁世杰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