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月娘挪用公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月娘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960号罪犯黄月娘,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华安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2)华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月娘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58.63元,依法上缴国库,继续追缴黄月娘等三名被告人挪用公款人民币1198488.5元及黄月娘贪污款人民币121121元退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县支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艳晖、陈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建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魏芳、陈树红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月娘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月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月娘本次已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和退还挪用公款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月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月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月娘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月娘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退还的挪用公款人民币20000元,退还被害单位。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