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于元新与姜树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元新,姜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于元新,男,1978年3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姜树坤,男,1975年7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执行于元新与姜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为20000元、利息13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永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