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4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分公司与甘国林余家利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分公司,余家利,甘国林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03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康宁路***号附**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98034794H。负责人:陈安全,总经理。被告:余家利,女,1988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甘国林,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分公司与被告余家利、甘国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82元,减半收取计5091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宗信审 判 员 高 媛人民陪审员 彭栋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