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常熟鑫宇织造有限公司与青岛恒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鑫宇织造有限公司,青岛恒晋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739号原告:常熟鑫宇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联丰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保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恒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安工业园24号。法定代表人:岳仁成。原告常熟鑫宇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常熟鑫宇织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鑫宇织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常熟鑫宇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怡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