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四清与李书全、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四清,李书全,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937号原告:孙四清,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军、司昆明,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书全,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52286590。主要负责人:文晓娜,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四清与被告李书全、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已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书全、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书全、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四清撤回对被告对被告李书全、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凯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