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幸某诉被告某市某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某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某,某市某区行政审批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07行初65号原告幸某,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区通惠门路。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市某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某省某市某区武某西五路。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幸某诉被告某市某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某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幸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某行政审批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幸某自愿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幸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诗昕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