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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3执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地分社与被执行人季xx、李xx、孙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地分社,季xx,李xx,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执第22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地分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窑地村。法定代表人李哲,系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地分社主任。被执行人季xx,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集贤县福利镇亿安公寓18号楼3单元xx室。被执行人李xx,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集贤县福利镇亿安公寓18号楼3单元xx室。被执行人孙xx,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集贤县福利镇亿安公寓32号楼4单元xx室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地分社与季xx、李xx、孙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地分社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3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解家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