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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伟绩、李召辉、洛阳力久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张伟绩,李召辉,洛阳力久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430号之一申请人: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先进制造业集聚区王祥大道东南。法定代表人:潘秀峰,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张伟绩,男,汉族,1983年9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新区。被申请人:李召辉,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新区。被申请人:洛阳力久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新新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召辉,执行董事。申请人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伟绩、李召辉、洛阳力久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一案,申请人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车辆错误,并向本院提出更换担保财产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李静名下奔驰牌(车牌号为:豫C019**)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