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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荣臻与申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荣臻,申洪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068号原告:孙荣臻,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恩泽,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申洪彬,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邦,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荣臻与被告申洪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孙荣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孙荣臻负担。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