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8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赵广兵申请执行邱志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广兵,邱志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赵广兵,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被执行人邱志才,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广兵申请执行邱志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邱志才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赵广兵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3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穆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