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茅正辉与启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正辉,启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221号原告:茅正辉,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启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建设北路与中央大道交界处。法定代表人:胡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炜花,上海联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正辉与被告启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茅正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茅正辉负担。审判员 季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凤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