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7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理勇、赵文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理勇,赵文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7执40号申请执行人黄理勇,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赵文政,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灌阳县。申请执行人黄理勇与被执行人赵文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7民初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文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理勇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文政的工商登记、车辆登记、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理勇与被执行人赵文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申请执行人黄理勇��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7民初4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新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雷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