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柏河与被告李红旗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柏河,李红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655号原告:胡柏河,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所字镇中入村。被告:李红旗,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所字镇中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林,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柏河与被告李红旗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胡柏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柏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胡柏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于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