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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民终4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韦英光、韦群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英光,韦群英,韦彩霞,韦荣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终4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韦英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耕干,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有群,南宁市邕宁去法律事务中心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群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彩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荣祖。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富,南宁市良庆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韦英光因与被上诉人韦群英、韦彩霞、韦荣祖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8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8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韦英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93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雪梅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兰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熙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