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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恢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明芳,傅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曾映红。被执行人:吴明芳,女,生于1965年1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傅启明(吴明芳之夫),男,生于1964年8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仁寿民初字第2756号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明芳、傅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仁寿民初字第2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开智审判员  杨志强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