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恢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明芳,傅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曾映红。被执行人:吴明芳,女,生于1965年1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傅启明(吴明芳之夫),男,生于1964年8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仁寿民初字第2756号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明芳、傅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仁寿民初字第2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开智审判员 杨志强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