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豪德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豪德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638号原告: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世军,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晨,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豪德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航,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豪德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7980元减半收取8990元,由原告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刘 彧审 判 员 俱艳妮代理审判员 梁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梦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