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18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邱兆南与吴志龙、吴林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兆南,吴志龙,吴林颖,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市公安边防支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18民初574号原告:邱兆南,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岳,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龙,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告:吴林颖,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A区2栋26层2601、2602.法定代表人:梁继权,执行懂事。被告:防城港市公安边防支队,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山海路。法定代表人:李俊林,支队长。原告邱兆南与被告吴志龙、吴林颖、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市公安边防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邱兆南于2017年5月24日撤回对防城港市公安边防支队的起诉,于2017年6月19日撤回对吴志龙、吴林颖、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兆南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志龙、吴林颖、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市公安边防支队的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兆南撤回对被告吴志龙、吴林颖、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市公安边防支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44元,由原告自行邱兆南负担。审 判 长 张畹婕审 判 员 胡家铭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莫永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