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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金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金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829号原告:四川省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南充市顺庆区花园东路3号1层14号。法定代表人:贾开军,董事长。被告:李金春,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告四川省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思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