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车付新与张金全、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付新,张金全,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525号原告:车付新,男,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莲,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全,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迎宾大道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小波,职务不详。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丰收小区第****号。负责人:李晓磊,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县委,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负责人:杨军生,职务不详。原告车付新与被告张金全、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捷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焦作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焦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车付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付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付新负担。审判员 张瑞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玮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