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呼其图、额乌云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呼其图,额乌云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198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张福成,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呼其图,男,蒙古族,1978年6月1日出生,公务员。被执行人额乌云娜,女,蒙古族,1980年2月8日出生,杭锦旗教育局职工,系被执行人呼其图妻子。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呼其图、额乌云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呼其图名下有一套房产,有抵押不宜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财产可供财产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