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韩亮与宫海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亮,宫海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2民初199号原告:韩亮,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原籍河北省唐山市,系阿巴嘎旗鑫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被告:宫海旭,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原籍赤峰市。原告韩亮诉被告宫海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韩亮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韩亮负担。审判员 张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塔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