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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金莲与宁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莲,宁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58号申请执行人杨金莲,女,1960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一号街坊2号楼2单元103室,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袁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俊,1971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莲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内0304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所确定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4000元整。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金莲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304执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