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超与张合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张合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民初1753号原告:王超,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合军,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王超与被告张合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立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书芹、刘伯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合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47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08年6月份,被告将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电缆进户工程承揽于原告,工程于2009年6月份完工,尚欠工程款40470元未付。被告张合军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份,被告将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电缆进户工程承揽于原告,工程于2009年6月份完工。2011年4月2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张合军欠到王超08年工程款<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肆万零肆佰柒拾元整(40470)定于2011年5月30日前归还。欠款人:张合军.2011.4.29。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事实形成的承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签字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未付,被告应将此款给付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4047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合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超工程款四万零四百七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张合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二元,由张合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立华人民陪审员 赵书芹人民陪审员 刘伯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