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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冬莲、胡庆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冬莲,胡庆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5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莲,女,194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泰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美云,系王冬莲女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庆峰,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王冬莲因与被上诉人胡庆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6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和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6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泰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冬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雪春审判员  彭 箭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