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2017)赣0721刑初81号李海泉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泉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1刑初8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泉,男,1952年3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赣州市赣县区。2017年4月5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县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泉犯失火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海泉来到阳埠乡密石村丰年组“寨背”其奶奶许秀秀墓前扫墓,扫完墓在坟墓坎下的小路边抽烟时,将未熄灭的烟头丢至小路上,把小路上的杂草、树叶引燃后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技术人员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28.9亩,合计21.9267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30000.68元。另查明,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李海泉积极参与救火,森林火灾在同日17时左右扑灭;被告人李海泉在案发后及时向所在村的村书记报告,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烧毁山林的被害人陈某1、李某1表示对被告人李海泉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海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被烧毁山林权属材料、谅解书,证人朱某、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海泉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泉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1.9267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海泉失火致过火有林面积达21.9267公顷,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李海泉在案发后,积极参与救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海泉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张林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