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邹武彬与孙满、东风襄阳物流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武彬,孙满,东风襄阳物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邹武彬,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被执行人:孙满,男,199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东风襄阳物流工贸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邹武彬与被执行人孙满、东风襄阳物流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满、东风襄阳物流工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应支付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