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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飞与张巴特尔、包宝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张巴特尔,包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362号申请人:高飞,男,1979年4月10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张巴特尔,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包宝玉,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高飞诉张巴特尔、包宝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巴特尔、包宝玉无可提供财产,暂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照日格巴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宗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