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年生与周世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年生,周世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1132号原告何年生,男,汉族,农民。被告周世仁,男,汉族,农民。原告何年生与被告周世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何年生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年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何年生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何年生负担。审判员 朱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巧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