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中群与谢德祥、周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群,谢德祥,周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775号原告:刘中群,女,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重庆市人,个体,住库尔勒市。被告:谢德祥,男,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四川省人。被告:周玉辉,女,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四川省人。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中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2.5元,退还原告刘中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