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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5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秀玲与重庆喜得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玲,重庆喜得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506号原告:杨秀玲,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重庆喜得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幢1-1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45957473G。法定代表人:曾征,总经理。原告杨秀玲与被告重庆喜得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杨秀玲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秀玲负担。审 判 长  叶守忠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杨 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