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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永峰申请执行段国栋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峰,段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峰,男,汉族,1973年06月12日生,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段国栋,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生,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永峰申请执行段国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段国栋下落不明经查询其名下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研究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