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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财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郁大明与新疆天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贾文君因劳务分包协议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郁大明,新疆天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贾文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166号申请人:郁大明,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新疆天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42号新发大厦1511室。法定代表人:贾文君,新疆天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贾文君,男,汉族,1970年1月11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郁大明与被申请人新疆天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贾文君因劳务分包协议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贾文君价值71050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郁大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贾文君价值7105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陆洋 百度搜索“”